私立华联学院章程
私立华联学院章程
序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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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华联学院(以下简称学校)的前身是由华南师范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暨南大学、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原广东民族学院)等高校的一批退休教授于1990年联合创办的华联实用外语科技职业学校;学校1994年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更名为私立华联学院,成为一所民办专科层次高等学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完善管理体制,促进学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私立华联学院,英文名称为Private Hualian College。
学校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小新塘合景路83号。
学校网址为http://www.hlu.edu.cn。
第三条 学校的办学性质为非营利性民办专科层次高等学校。
第四条 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登记管理部门是广东省民政厅。
第五条 学校举办者为侯德富、曾近义、夏春奎等人,开办资金为人民币634万元。
第六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学校的发展目标是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发挥学校位于广州智慧城内,毗邻广州科学城、金融城的区位优势,深化学校与高新企业的合作,搭建协同创新、协同育人平台,采用多元化办学模式,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为粤港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和技术支持,建设成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效衔接、协调发展的广东知名民办高等职业学校。
第八条 学校实施专科高等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教育形式,根据法定要求确定修业年限,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
第九条 学校以独特的“四大系统”为治理结构,即学校董事会是决策机构,校务委员会是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学校监事会是监督机构,学校老教授委员会是咨询督导机构;坚持传承和弘扬陶行知“千教万教,教人求真,千学万学,学做真人”的教育思想;坚持贯彻“立志、修身、博学、报国”的精神,引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并按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统一招生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以计算机专业、会计专业和工商管理专业为主,网络技术、电子商务技术、新能源汽车技术、智能控制技术、工业机器人技术、视觉传达设计、音乐表演等专业协调发展。学校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二条 学校稳步推进依法治校工作,学校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制度体系,不断提升治理能力,促进学校治理更加科学、规范、有序,不断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加强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学校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对于涉及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涉及学校与师生权益的重大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事项的决策,应当事前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
第十四条 学校校训为自律、乐群、勤奋、进取。
学校校徽主体颜色为黄色和绿色,中心为圆形,代表地球,圆内镶有金色圆环,内环上方嵌黄色英文校名“PRIVATE HUALIAN COLLEGE”,圆赤道位置为金色手写体“私立华联学院”,字样来源于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程思远题词。圆中嵌一颗四角白星,代表学校所在地广州,圆的外围由五只手紧紧相握,寓意学校团结全球华夏子孙。图示:
学校校章的形状为突起圆面,以绿色为底色,边沿为金色,中心位置镶嵌校徽。
学校校旗以白色为底色,尺寸长宽比例为1.5:1。校旗中心位置印有校徽,下方印有中文校名“私立华联学院”及英文校名“Private Hualian College”,中文校名字样来源于原广东省省长朱森林题词。
校庆日为每年11月最后一个星期六。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举办者大会,由全部举办者参加,并按举办者出资比例享有的表决权选举产生5名举办者代表,代表私立华联学院全部48名举办者。
举办者变更时,应当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校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
学校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董事会同意,报学校审批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举办者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委派代表参加董事会和监事会。
(二)查阅学校董事会会议记录,了解学校教学、管理、财务等状况。
(三)根据本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
(四)对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举办者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支持学校依法按章程自主办学,依法治校。
(二)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三)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四)积极争取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保证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促进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五)不断完善办学条件,达到国家要求的设置标准。
(六)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不得侵占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及办学积累等学校的法人财产,不得以赞助费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
(七)遵守董事会的决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三)招收学生,开展人才培养活动。
(四)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根据有关规定,对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制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方案并组织运行,聘任教师及其他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管理、使用学校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执行学校董事会决议,依法办学。
(三)维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检查和监督。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二十条 学校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经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成立中国共产党私立华联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学校党委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严格遵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各级基层党组织,并按期换届,确保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一)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委员11人,每届任期5年,其中,设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2名。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按照程序选举产生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学校党委书记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任命。学校党委书记一般兼任政府派驻学校督导专员。
(二)学校院(系)级单位或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院(系)党组织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
(三)学校院(系)级以下单位或职能部门设立党支部,应当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
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教育理论和业务知识以及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加强党对学校的领导,推动学校发展,支持学校董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促进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四)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五)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扎实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创新廉政教育模式,增强广大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学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学校党委会议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加强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
(一)明确学校党委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保证学校党委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落实学校党委领导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委领导班子。
(二)健全学校党委与学校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及学校党委与行政管理层联席会议制度。完善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组织会议决策内容和程序,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党组织要把好政治关;教职工党支部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决策,对教职工职称评定、岗位(职员等级)晋升、考核评价等进行政治把关。
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议题需要,由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主持会议,并共同协商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三)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四)涉及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要参与讨论研究,重点从坚持党的领导、把牢正确办学方向、严把领导人员的政治素质、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等方面提出明确意见,经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
(五)学校在干部选拔任用提交讨论学校中层以上干部任命事项前,必须经过学校党委审核同意。党务干部的任免由学校党委最终决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党的规定设立机构、配备人员、保障经费,明确工作职能和工作保障机制。
(一)学校党委要健全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监察、教师工作等部门,设置组织部、宣传部等党务工作部门,配足配强专门力量。
(二)学校党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3名以上校级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每个院(系)党组织至少应配备1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超过3000人的二级学院党组织应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同时,每个二级学院党组织应配备1-2名专职组织员。
(三)学校党委应将党务工作人员和组织员的培训纳入学校总体培训规划,每年开展集中培训不少于1次。
(四)院(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列入学校中层正职干部管理,兼职从事党务工作的人员参照本校行政人员标准计算工作量。
(五)学校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学校配套经费不少于上级拨付党建工作经费和党费返还总额;党建工作经费开支按照规定经审核后,由学校党委书记签批审定;建立党委经费专户,保障经费使用和管理,落实审批制度;提供固定党建活动场所,按规定配备必要设施。
第二十五条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党私立华联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学校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保障学校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第四章 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对学校的重大事项依法行使决策权。
董事会由举办者代表、校长、学校党委书记、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共11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人、董事会秘书1人。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会成员中的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大会委派;校长、党委书记正式任职后,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后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中1/3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换届时,前一届董事会有权推荐新一届董事会候选人名单或由举办者大会按照董事会产生办法推荐新一届董事会候选人名单。
董事因工作变动或退休等原因辞职或去职的,按该名董事的产生方式,在 3个月内产生继任董事,并在董事会做出决定后30日内报审批机关,经审批机关同意备案后,依法按程序做好相关董事会成员变更工作。继任董事的任期为剩余任期。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
董事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解除其职务,重新产生符合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丧失董事资格的。
(三)因被羁押等原因丧失人身自由,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四)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三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推荐本届副董事长候选人,并提出下一届董事会主要成员候选人的建议。
(四)履行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董事应热爱中国共产党,热心党的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校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犯罪记录。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和造成学校重大损失的,董事会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学校利益,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学校财产。董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挪用学校资金或财产。
(二)未经董事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向他人透露学校的秘密,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同类业务。
(三)接受他人与学校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人员总量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会议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董事会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全体董事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有必要。
(二)经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
(三)学校有重大问题需要董事会决策。
董事会秘书在召开会议前5日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全体董事。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当董事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委托1名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讨论事项如涉及董事本人利益时,当事人应予回避。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出席会议人数未达到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不按董事会章程规定的程序开会,董事会会议所作出的决议无效。
第三十八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时,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须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为代理人出席董事会会议,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范围、授权时间等事项,否则视为弃权。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纪要上签名。会议纪要存入学校档案,长期保存。
第五章 校长和校务委员会
第四十条 学校设校长1名,执行校长(常务副校长)1名、副校长若干名。校长、执行校长、副校长人选由董事会遴选、确定、聘任。
校长由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年龄不超过70岁的中国公民担任。
除上述条件外,校长还应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身体健康。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具有良好政治素养。
(四)遵守法律,品行端正,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五)熟悉办学规律,掌握相关学科发展方向。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政治权利。
(七)组织能力强、为人正派,作风民主,办事公正。
(八)具有高度事业心、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吃苦耐劳,为群众服务意识强,廉洁奉公,勤政为民,求真务实。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校长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四十一条 校长在任期内辞职的,应提前向董事会提交辞职申请,在任期内被董事会解聘的,应向董事会提交解聘说明,经董事会审定后,履行相关手续。
校长因故暂时不能行使职权时,董事会委托执行校长代理行使职权,直至校长恢复行使职权或董事会作出决议。
第四十二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
(二)组织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报董事会批准。
(三)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四)聘任和解聘学校教职工,实施奖惩。
(五)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七)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四十三条 校长应向董事会报告上一学年度学校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通报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由学校董事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部署落实董事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校长、学校党委书记、执行校长、副校长、老教授委员会主任、工会主席等组成。
第四十五条 校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且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务委员会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校务委员会会议议事实行一事一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会议议题以赞成票超过全体成员的1/2为通过。
校务委员会会议主要职能:
(一)讨论须上报董事会决定或审议的有关重要事项。
(二)审议各院、系、部、处、中心的专题请示和汇报。
(三)审议校长专题工作汇报,审议执行校长、副校长分管重要工作汇报。
(四)审议校长、执行校长、副校长提交会议讨论的其他重要议题。
第四十六条 校务委员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由学校办公室存档。
校务委员会会议的其他事项按照校务委员会相关制度执行。
第六章 监事会
第四十七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人组成,其中举办者代表、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教职工代表各1人。其中,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大会委派;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由学校党委会议决定;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的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
(二)监督董事会和校务委员会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当董事、校级领导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合法利益时,要求董事、校级领导予以纠正。
(四)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章程的董事、校级领导,提出罢免建议。
(五)监督学校章程、基本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等的执行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
(六)对董事会的决议及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七)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年度工作。
(八)委派1名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九)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 监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学校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监事长根据需要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监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后存档,长期保存。
第七章 学术组织
第五十条 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五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委员人数与学校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由15-25人的单数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五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上而下的民主推荐、公正公开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委员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名,副主任委员2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全体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学校作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完善学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十八条 老教授委员会是学校的咨询、督导机构,由学校退休教授组成,每届任期4年,设主任1名和副主任2-3名。老教授委员会听取学校规划、重点项目立项等重大事项,并提出建议性的咨询意见。老教授委员会的其他事项按照老教授委员会相关制度执行。
第八章 内设机构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根据科学、规范、精简、效能的原则,按照学校机构编制有关规定设置党、政管理机构;按照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自主设置教学科研机构、教辅机构。
第六十条 学校的教学科研机构包括院(系)、研究机构等。学校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院(系)是学校的基本教学科研机构,按照学校规定享有以下职权:
(一)制定实施院(系)学科专业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学术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三)监督教职工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对教职工进行考核管理,为教职工提供工作服务。
(四)教育、管理、服务学生。
(五)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一条 院(系)的院长主持本院(系)行政管理工作,是本院(系)行政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二条 党、政管理机构、教辅机构等其他内设机构参照院(系)的管理模式开展工作。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作为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开展相关工作,重要的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等的成立和撤销须经校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九章 教职工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六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学校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与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师队伍,并根据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培养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法与教职工按平等自愿原则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第六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鼓励支持教师及管理人员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和业务技能培训,其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六十七条 学校设立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是学校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机构,负责制定学校职称评定、聘用、管理办法,审核学校职称申报,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职称评审标准,评审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
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机构设置、评审规则等事项按照《私立华联学院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考勤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和爱护学生,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合法利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条 学校根据奖惩规定,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七十一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按相关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案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七十二条 学校外聘教师、返聘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期间,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十三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七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七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十六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工会组织,工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其日常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章 学生和学生代表大会
第七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的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七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和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要求,严格执行学生资助政策。
学校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八十二条 学校对取得优异成绩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定,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八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按相关程序处理学生的申诉案件。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申诉并保障学生的陈述申辩权。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八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八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八十六条 未纳入学校学籍管理,接受学校继续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以及教育服务协议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十一章 群团和群众组织
第八十七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以下简称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共青团工作,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第八十八条 学校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的规定,成立学生会组织以及其他学生社团组织,支持其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组织的指导帮助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
第八十九条 学校将学校团委、学生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充分保障其工作的开展和推进。
第九十条 学校团委和学校工会等群团组织及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十二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九十一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培养。
第九十二条 学校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进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九十三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基本的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按规定选用教材,完成教学计划。根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以就业为导向设置和调整专业,制定具有学校特色的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和课程大纲,充分发挥企业和用人单位的作用,努力探索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的途径和模式,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
第九十四条 学校积极鼓励和推进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
第九十五条 学校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督导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
第十三章 学校与社会
第九十六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业单位以及国际组织和机构等的合作,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九十七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学习过的学生和工作过的教职工。学校鼓励校友关心、支持学校的建设发展。
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校友会依法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九十八条 学校定期向社会公布办学情况,接受业务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及社会机构的监督。
第九十九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四章 资产财务和后勤
第一百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举办者出资。
(二)依法取得的学费等收入。
(三)政府的资助。
(四)社会的捐赠。
(五)孳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捐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捐赠的财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学积累等分别核算、登记建账,并接受有关部门检查监督。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的办学资金主要用于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教育教学设备购置、教职工工资和福利、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培训、教育科研活动、招生宣传、就业创业等办学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的资产。
学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教育教学活动支出占学费收入的比例不低于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配备具有职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学校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发展。
学校分立、合并、变更举办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一百零六条 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一百零七条 学校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执行。学校接受的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政府补贴、以奖代补等各级政府资助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政府或政府委托第三方的审计和效益评价。
第一百零八条 学校建立后勤保障体系,设立专门机构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
第一百零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保障学校师生合法权益、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第十五章 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第一百一十条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地址的变更,由学
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法定代表人变更,经学校董事会通过,由学校报审批机关批准后,到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学校其他事项变更的,按照有关规定报学校审批机关备案或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部门批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一百一十三条 学校终止时,首先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一百一十四条学校终止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若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由学校自行组织清算;若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若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一百一十五条学校终止后,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学校终止时,向审批机关交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学校印章,并向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一百一十七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等重大事项变更,学校党委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提请上级党组织对学校党委的变更或者撤销作出决定。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可根据法律、法规、社会发展和学校自身发展需要进行修改。具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修改章程:
(一)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本章程与之抵触的。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时。
(三)学校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与原有章程不符时。
(四)董事会因实际情况和客观需要作出修改章程决定的。
学校章程有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内容时,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第一百一十九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由董事长、校长或董事会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经学校董事会2/3以上董事表决同意方可进行修改。
第一百二十条 学校章程修改稿应事先公告,广泛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务委员会会议和学校党委会议审议,由学校董事会2/3以上董事表决通过。
章程修改稿经董事会审定后,由学校报广东省教育厅核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学校董事会负责监督本章程的执行情况。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后,由学校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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