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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华联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

 私立华联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术尊严,倡导严谨踏实的学风,维护学院的良好声誉,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文件精神,结合私立华联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私立华联学院所有教师、科研人员、职员(以下简称“教师”)和学生,以及以私立华联学院的名义发表作品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私立华联学院教师和学生在学术活动中,应牢固树立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并应遵守下述学术道德规范:     

(一) 进行学术研究,应全面了解他人的已有成果,若涉及到这些成果,应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被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中转引第三人的成果,必须做出说明。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二) 学术成果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期刊、有良好声誉的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应经过而未经同行质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发布。     

(三) 在科技探索中,必须一丝不苟的记录并如实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   

(四) 在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行评价、介绍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五) 合作作品应按照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作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先后,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均要经过所有署名人签字认可,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六) 教师和学生均应严格遵守私立华联学院监考和考试相关纪律。    

 第四条 教师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违反了学术道德规范:     

(一) 在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或将他人的观点、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或直接袭用他人的作品框架与文字。     

(二) 在与自己的劳动无关的作品中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或未经他人(包括学生)同意将合作研究的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    

(三) 在填报学术情况表格时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四) 虚构篡改试验结果或统计资料。     

(五) 通过媒体故意夸大、渲染研究成果的科学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造成不良结果。     

(六) 参加项目评审、评奖、职称评定等学术评定活动时,收受参评人礼物或故意对他人进行虚假评价而影响评审结果。     

(七) 泄露试题或配合、纵容学生考试作弊,或为私利而抬高或压低学生考试卷面成绩。     

(八) 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而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     

(九) 其他违背学术同行公认的道德准则的行为与表现。    

第五条 学生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违反了学术道德规范:     

(一) 在提供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的成果,或将他人的观点、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或直接袭用他人的作品框架与文字。     

(二) 虚构篡改试验结果或统计资料。    

(三) 雇用或代替他人撰写论文或参加考试。     

(四) 通过剪裁现成文献拼凑课程作业。     

(五) 未经任课老师许可,擅自将老师的讲义或课堂记录或属集体的实验结果署名发表,或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科研成果和科学发现。  

(六) 违反私立华联学院考试纪律。     

(七) 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道德准则的行为与表现。 

第三章 惩戒措施

第六条 对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教师,学院予以以下惩处:     

(一)自发生违背学术道德规范行为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以主持人身份申报学院各项科研和教研教改项目,学院不推荐其以主持人身份申报院外各类科研和教研教改项目,原则上也不能以成员身份参与厅市级及以上科研和教研教改项目的研究。     

(二)自发生违背学术道德规范行为之日起,两年内:不具有评选或推荐评选院级及以上各类科研和教研教改先进个人资格,不能担任专业负责人或类课程负责人,不推荐参与高一级职称评审。     

(三)所违背学术道德规范行为同时违反学院规章制度的,按学院规章制度一并处理;触犯法律法规的,按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条 对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学生,学院将分别给予以下惩处。

     

(一) 经严格认定,属第五条第(一)、(二)、(三)款情形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二) 属第五条第(四)、(五)、(七)款情形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三) 属第五条第(六)款情形者,按私立华联学院考试纪律处理;     

(四) 属第五条诸款之一的,在校期间,均不得参加各类奖励的评定,毕业离校后被发现的,将依照问题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追加处分,并通报所在单位。  

第四章 制度保障

第八条 私立华联学院教授委员会负责维护学术道德规范相关工作。

   

(一)学院教授委员会受理对有关学科学术道德问题的投诉,负责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专项调查与仲裁,并依调查仲裁结论向校长办公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二)学院教授委员会工作办公室负责处理学风建设具体工作事务。

第九条 学术道德问题按以下规则和程序调查处理:     

(一) 学院教授委员会工作办公室应在接到举报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做出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一般不受理匿名举报。     

(二) 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学院教授委员会工作办公室通知被举报人,并责成相关单位于30日个工作内,在有学院教授委员会成员在场的情况下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    

(三) 各有关单位必须向学院教授委员会工作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就举报的问题做出明确答复,报告的结论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学院教授委员会成员或有关单位人员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指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亲近关系,应主动回避。若当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调查人员不宜参加,可以要求其回避。        

(四)学院教授委员会工作办公室将审议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五)学院教授委员会工作办公室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根据学院教授委员会的建议,正式决定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     

第十一条 在校长办公会议做出处分或组织处理决定前,除公开听证会外,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的学术道德规范由教务处负责。对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学生材料需提交到学院教授委员会调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范由学院教授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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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91

点击数:1715发布日期:2018/9/5 15: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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