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教高函〔2014〕 号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开展2014年省高等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待批稿)
各高等职业院校: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职业技术教育改革发展的决定》(粤发〔2011〕14号)、《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4〕87号)等文件,经研究,拟开展2014年省高等职业教育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要求
(一)重点院校建设资金。
1.申报范围: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广东科贸职业学院等3所高职院校2013年立项的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
2.资金用途:用于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日常人员经费补助及公用经费开支,也不得用于平衡校内预算。
3.绩效目标:推进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项目建设,提高我省高职教育的影响力和吸引力,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4.申报材料:(1)《项目建设进展报告》。内容包括:①项目基本情况;②建设经费落实情况;③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和成效;④重点专业建设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成效;⑤学校改革发展及其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⑥示范与辐射成效;⑦已落实建设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使用效果;⑧主要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等。(2)《2014年省高职教育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附件1)。
5.分配方式:采用专家评审方式安排。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对自筹资金力度大、建设进度快、项目管理规范、完成质量高、成效明显的,优先安排专项资金;对建设进度缓慢、项目管理存在问题多、完成质量低的,将暂缓安排专项资金。
(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资金。
1.申报范围:(1)2012-2013年间,获得中央财政支持的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并且财政部、教育部明确要求省级财政予以配套的,或者省财政厅书面承诺予以配套支持的;(2)2012-2014年间,省属公办高职院校(不含省直部门办高职院校)、粤东西北地区公办高职院校的省级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和省级重点专业建设项目(含培育项目),并且以往年度未曾获得专项资金安排的。
2.资金用途:对中央财政支持的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将作为省财政配套资金,用于有关实训基地项目建设;对其他项目,专项资金将分别用于省级实训基地建设和省重点专业建设。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日常人员经费补助及公用经费开支,也不得用于平衡校内预算。
3.绩效目标: 建设一批集教学、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技术服务为一体的国家级和省级高职教育实训基地,建设一批紧贴产业发展需求、校企深度融合、人才培养质量优、社会认可度高的重点专业和品牌专业。
4.申报材料:中央财政支持的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应提交:(1)财政部、教育部相关文件或者省财政厅出具的承诺书;(2)项目建设方案和任务书;(3)《2014年省高职教育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其他项目,应提交:(1)《项目建设进展报告》,内容包括:①项目基本情况;②建设经费落实情况;③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和成效;④已落实建设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使用效果;⑤主要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等;(2)《2014年省高职教育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
5.分配方式:采用专家评审方式安排。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将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重点审核学校自筹资金到位情况、建设进展情况、项目管理情况、完成质量情况和取得成效等,根据评审结果择优资助。
(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研究与实践资金。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组织开展2014年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申报工作,详见2014年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申报须知(下称申报须知,见附件2),有关工作根据申报须知要求完成。省教育厅、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对部分项目择优资助。
二、申报及审批程序
(一)学校申报。
符合申报范围的项目院校,请于2014年6月25日前通过正式公文将有关材料(如一所学校有多个申请项目,请按项目分别装订成册)、申报院校联系人信息表一式1份报至省教育厅高教处,并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网上办事——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网址:http://210.76.70.125/OuterNetWeb/appMain?service=work&func=fundWorkShow)进行网上申报,上传申报材料。材料电子版同时发至jwkliuyt@126.com。逾期不予受理。
(二)前置审核。
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申请项目进行前置审核,并且公布申请受理情况和前置审核结果,对未通过前置审核、不予受理的项目,说明原因并予以退回。
(三)专家评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通过前置审核的项目及其绩效目标进行评审。
(四)下达资金。
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专项资金明细分配计划(列明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并按规定呈批。根据审批结果,下达专项资金。
三、其他事宜
除重点院校建设项目和中央财政支持的实训基地项目外,高职院校在申报其他建设项目时,须在学校主页建立“2014年高职专项资金申报”专栏,将申报材料及其相应的支撑、佐证材料等上传,并提供上网路径,供专家评审时使用。
省教育厅高教处联系人:刘艳桃,电话:(020)37627715;省财政厅教科文处联系人:莫辛燕,电话:(020)83170362。
本文附件不印发,请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或省教育厅网站(http://www.gdedu.gov.cn/)查阅下载。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4年6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