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的相关政策

发布日期: [2020/7/1] 点击数:823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的相关政策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凡我省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由政府补偿学费或代偿助学贷款;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可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以上政策选自《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3〕22号)
(二)完善入伍高校学生退役后复学政策。已被普通高校录取或正在普通高校就学的学生应征入伍后,服役期间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准其入学或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应征入伍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和在校生,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在部队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科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的专科生,由学校报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
(三)优先安排退役大学生士兵就业。在招录公务员、公开招聘事业单位人员和省属国有企业职工时,根据工作需要,应安排一定数量的职位,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录(聘)。入伍的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1年内,可参照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手续。补充基层专武干部应主要从退役士兵特别是退役大学生士兵中招录。
(四)提高现役士兵优待标准。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标准由当地民政部门制定。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入伍的义务兵,由征集地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通知入学前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家庭优待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应当本着城乡一体、从优安排的原则,逐步提高标准,缩小城乡差距。对到西藏等高原、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当地政府应给予适当奖励。
(五)落实退役士兵安置补助政策。对选择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安置补助金,标准继续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我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通知》(粤府〔2003〕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从2012年起对农村籍退役士兵一次性生产生活补助金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发放,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及江门恩平市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按照当地上年农村人均纯收入的50%安排补助,江门台山市、开平市由省财政按照当地上年农村人均纯收入的35%安排补助,据实结算,其余由市以下财政负担;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市其他地区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责。各地可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具体补助标准。
(六)拓宽退役士兵安置渠道。严格落实指令性安置政策。对服现役满12年的退役士官,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垂直管理的中直驻粤单位、省直属机构及企事业单位,接受指令性安置退役士兵的任务,由省级安置主管部门会同省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下达;未列入省统一下达分配指标的单位,由各地政府自行下达。
(七)加大退役士兵就业扶持力度。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军人。退役士兵服役期视为工作经历,在公务员考录和企事业单位招聘时计算工龄。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数量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八)积极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粤府〔2011〕114号)精神,按照退役士兵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进一步健全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切实抓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认真落实国家关于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申请政府给予教育资助。各地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着力提高退役士兵的参训率和就业率。
(九)在招录公务员、公开招聘事业单位人员和省属国有企业职工时,根据工作需要,应安排一定数量的职位,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录(聘);补充基层专武干部应主要从退役士兵特别是退役大学生士兵中招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军人;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数量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以上政策选自《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粤府 [2011]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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