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关键词解读

发布日期: [2020/7/1] 点击数:595

《劳动合同法》关键词解读
关键词:两法并行   两法有别 新法为准   
问题1:《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动合同应该标明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项目,而张林在自己的合同中一项都没有涉及,单位称符合现行的《劳动法》。《劳动法》在前,《劳动合同法》在后,到底应该按照哪个法律中的条款来执行呢?  
权威答疑:按照《立法法》中“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两法之间是平行的关系,凡是《劳动法》当中与《合同法》不一致的地方,2008年1月1日以后以《劳动合同法》为准。比如经济补偿问题、劳动合同的解除情形等,新法都做了补充性规定。  而《劳动合同法》中没有涉及到的或者没有加以规定的则仍以《劳动法》为准。比如加班工资比例问题,《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不能强迫或变相强迫加班,而对于支付加班工资的比例则没有规定。因此,这一问题应当以《劳动法》为准。
关键词:试用   同一员工只能试用一次   
问题2:还没从学校毕业,小吴就已经在工作单位实习了4个月。而签订工作合同时单位仍要求加入“试用期”。“凭什么再加试用期?”
专家解答:试用期不是白用期。针对试用期过长、过分压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作出了一些新规定:  ■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重申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关键词: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应同工同酬   
问题3:在某部属出版社工作的编辑余强说:“在我们单位,有些是正式工,有些是跟单位下属公司签合同,有些就像我一样,属于派遣工。”不同的身份干着同样的工作却不同酬,许多人都有不满。  
权威答疑:《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对于在与用工单位招用的劳动者相同岗位上工作、取得了相同劳动成果的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应当通过劳务派遣单位向该被派遣劳动者支付与本用工单位招用的劳动者相同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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