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 [2013/11/22] 点击数:2125
暂缓就业未生效前由学校统一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取消手续及办理报到证。 暂缓就业生效后,如需取消暂缓派遣回生源地的,可凭暂缓就业协议书于正常工作日时间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办理取消手续及领取报到证;如需派遣到非生源地区的,需当地就业主管部门(一般为当地人事局或教育局)或省直及中央驻粤单位等有人事接收权单位的同意接收证明及暂缓就业协议书办理取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