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华联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修订)
(粤华联字[2014]29号)
 
第一条:       课程考核的目的在于全面检查各学期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的真实情况,检查学生解决问题和灵活运用知识与技能的能力,促进学生智力的发展。通过评定学习成绩,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启发学生的创新思维。
第二条:    凡属教学计划安排的所有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全校通选课等)都要进行学期考核,专业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也要进行考核。
第三条:    除教务处规定课程外,所有课程的考核须在完成教学计划规定学时后进行。其中列入考试的课程(含公共课与专业课)统一安排在学期末考试周内进行,其它属考查性质的课程可在期末机动安排。各年级各专业考试周的周平均考核课程不得少于3门。如需在规定时段提前考试,须由主讲教师于考前两周填报“课程考试安排调整申请表”,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系主任同意,送教务处审批、备案后方能实施。
第四条:    课程的考核方式与时间安排
1、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考核方式要在教学计划中明确规定。
2、 考试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或口笔试相结合等形式。主讲教师要根据课程的特点和全面考查学生知识与能力的要求,选用恰当的考试方式。课程考试采用前述何种形式,由教师所在教学单位确定,经系(部)主任审定,并在样卷上签字存档。凡因特殊原因安排在考试周前进行考试的,须由主讲教师于考前两周填报“课程考试安排调整申请表”, 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系主任批同意,送教务处审批、备案后方能实施。
3、 考查的形式为随堂考。凡列入考查的课程(含实验、实训、实操等实践性课程和以大作业、答辩、提交论文或报告等专业性课程),可安排在该学期课程教学的最后一周随堂进行。此类考查课程由各系于考前两周向教务处提交“随堂考查安排表”,经核准备案后实施。
4、 除随堂考外,正常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开考时间统一为:上午8:30,中午12:00,下午2:30,晚上7:00。特殊情况需调整开考时间或考试时长的课程,需提前两周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并于考试前向学生宣布。
第五条:    课程的命题与考核
1、 期末考试试卷命题要求科学、合理,题意明确,表达准确,不发生知识性和书写上的错误,做到题量和难易适当,同时能准确测评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试卷各大题型须注明所占比分。
2、 有试题库的课程和其他有条件的基础课程应实行教、考分离,统一组织考试。凡课时、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学要求相同的课程,均应使用统一试题,并在统一时间进行考试。
3、 公共必修课程的考核应根据课程标准(教学方案)的要求统一命题、统一时间考试(如单独命题,须经公共课教学部主任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公共必修课出A、B、C三套试卷,A、B卷期末考试用,两卷题量、题型及难易程度等方面应基本一致,如内容相同,须题序不同;C卷作下学期补考用。
4、 专业课两个或两个以上教师统一施教的同一门课程,应由主讲教师按课程标准(教学大纲)要求统一命题、统一时间考试。专业课考试一门课程出几套试卷,由各系自行决定,但试卷题量、题型及难易程度等方面应基本一致。
5、 试卷必须用规范试卷纸出题,试卷样式可从教务管理系统(jwc.hlu.edu.cn)下载。所有试卷必须用打印稿印刷。
第六条:    试题的审批、印制与保密
1、 试卷命题完毕,公共课交公共基础教学部所属各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专业课交系主任审核签字。
2、 考试用试卷由各系(部)教学秘书或任课教师填写“试卷审核付印单”,交电教中心印制;备用卷交系(部)教学秘书保管,存作学生缓考或补考时使用。各系(部)教学秘书或任课教师须亲自到电教中心领取已印制完毕的试卷回本系(部),检查、清点无误后统一妥善保管。
3、 试卷送印和领取的相关要求,须严格按照《考试试卷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做到安全、严密、准确,避免发生各类事故。
4、 按照保密管理规定,已印制完毕的试卷领回本系(部)并检查、清点无误后,须按考场分装密封,存放于专柜,由专人保管钥匙。考试前半小时启动封条时,必须有两人在场,并共同检查封条是否完好。
5、 承担印制试卷任务的电教中心,须选派原则性强、认真负责的工作人员担任此项工作。印制和装订试卷时,要严防学生或其他无关人员进入印制场所,确保试卷管理规范、安全。两页以上的试卷要按标明页码装订成册,并于试卷首页标明页数,以防漏页现象发生。
6、 参与试卷命题、审核、印制、保管等工作的教师、系(部)主任、教学秘书和工作人员等,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考卷的保管、分发由各系(部)自行负责。各部门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杜绝失窃、泄题等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    课程考核的实施
1、 各系考试前要深入开展考风考纪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监考教师和全体学生认真学习相关规定,增强监考教师的责任意识,端正学生的考试心态,杜绝违纪作弊行为,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2、 学校于每学期考试周在教务处设立总监考办公室,由主管教学副校长担任总主考,教务处处长担任副主考,下设巡考小组,成员包括教学督导、各系(部)负责人、办公室主任、教学秘书、学生导师和教务处工作人员等,对全校各考场进行工作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
3、 所有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凡因病或突发事件不能参加考试者,应由本人向所在系提交缓考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考试安排在下学期随补考(一补)进行。
4、 各课程主讲教师应根据“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的要求,在课程考核前一周做好学生考试资格的检查,对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应及时填报“取消学生参加期末考试资格申请表”,并提前通知学生本人。期末成绩录入完成后,将此表原件附在该班打印成绩单后,交各系(部)报送教务处存档。
5、 随堂考和非闭卷考试的课程,由任课教师和各系在考试前作好相关安排,其监考工作由各系自行组织;公共必修课的考试,由教务处与公共课教学部负责组织安排,监考工作由公共课教师、行政管理和教辅人员共同承担。课程考核的时间、地点须在开考前两周下发公布。
6、 闭卷考试一律采用隔位编排座位的方式进行考场安排。
7、 主讲教师考试前务必排好学生考试座位表,一式两份,一份贴在考室门口,供学生对号入座;另一份交给监考人员,供检查用。
8、 所有考试都要安排人员负责监考,其中80人以下的考场配2名监考人员,81人以上的考场至少配3名监考人员。主考教师原则上由任课教师担任。考试时主考教师务必亲自到场监考和巡查,对该门课程考试全面负责,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处理。
9、 严肃考风考纪,杜绝考试舞弊现象发生。监考人员要切实负责,如遇学生违纪舞弊,要按规定程序做好考场情况记载,并及时报教务处,以便认定处理。对不负责任的监考人员,将追究其事故责任。
10、     根据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凡考试舞弊者,成绩作废,以“无效”记载,同时取消其参加正常补考(一补)资格,并给予记过处分,通报全校;情况严重,态度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八条:    试卷的评阅与成绩录入
1、 教师评阅考卷要做到“公平、公正”,经得起各级领导和学生的检查。考卷(含开卷和闭卷)必须逐题评分,各小题分数之和要与总分相等,不得只打总分。期末考试成绩、平时成绩要按6:4比例计算总评成绩,并与成绩登记表分数相同。工作中应防止错登、漏登学生成绩的现象发生。
2、 教师要严格按照命题时拟定的评分标准,使用红色笔评卷。试卷评阅只给得分,不记扣除分。试卷以小题为单位,每道题须有规范的批改标记,且只能有一个标记,全对的打(√),全错的打(×),否则打()。大题统一打正分,然后再抄写在卷首登分处,卷面成绩如有更改,必须有任课教师在更改处签名确认。
3、 保持试卷批改整洁,不得在试卷上涂写与试卷批改无关的字迹,批改标记和分数应书写工整,易于辨认;对于在批改试卷中的误笔,批改教师在其错误的标记上打双横杠(=)后改正,并在其下方签名。
4、 任课教师务必在学校通知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成绩的批改和系统录入工作,录入要求须严格依照“学生考试成绩录入(含期末、补考)操作规范”,不得擅自更改或随意进行。如成绩提交后发现错漏,须按规定办理更正申请手续。
5、 任课教师务必在成绩录入提交后三天之内,将学生考试试卷(按成绩登记表上学生序号排列)、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用红笔做在试卷上)、学生成绩登记表、学生课程考核记录册、期末考试质量分析表、教学日志和课程教学总结,交到各系(部),并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6、 各系(部)教务秘书于下学期初第二周前,将学生成绩登记表复印后,原件上交教务处存档,复印件留系(部)备查;其余表册由各系(部)主任查阅后,于下学期初统一装入教师业务档案;考试试卷则按要求装订成册后送教务处存档备查。
7、 学生人文素质教育项目的学分评定,须按学校文件规定,完成后由相关单位汇总填报“学分申报表”,送教务处核准后再作录入。
第九条:    试卷的装订与保管
1、 试卷要求按系、年级、专业、班级,分课程装订成册,统一使用教务处印发的试卷封面。
2、 试卷册封二要求附上该班该门课程的总评成绩登记表、总评成绩分析表、课程教学总结和课程考试标准答案(含A、B卷);试卷册按学生成绩登记表上的学生序号排列装订。
3、 每份试卷总分必须与《成绩登记表》上的期末考试成绩相一致。
4、 试卷册装订线原则上要求在试卷左边,如因老师阅卷时所给得分过于靠左,可装订在试卷上方。
5、 成绩提交后三天内,任课教师务必把学生考试试卷(按成绩登记表上学生序号排列)交到各系(部),并办理有关交接手续。各系(部)教务秘书于下学期初,将按要求装订好的试卷册送教务处存档备查。
第十条:    涉及课程考核各环节的教师及管理和监考人员等,须严格执行各项制度与规范,加强工作责任心,提高行为自律意识,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凡因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事故影响的,将依照《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华联[2012]33号)进行认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修订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粤华联字[2005]81号)同时废止。本规定(修订版)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O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点击数:5846发布时间:2015/6/11 10:4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