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 [2011/6/15] 点击数:1657

广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一、入学与学籍

   

(一)凡按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规定,经省招生部门批准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内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无故逾期一周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二)学校在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时,必须认真核对学生姓名,其姓氏与名字必须和统一招生审批表以及报名登记表相一致。在籍学生,一律不予办理更改姓名手续。
    (三)新生入学两个月内,经复查如发现有不符合招生规定者,应取消其入学资格,在校期间不算取得学籍;凡属徇私舞弊入学者,经查证属实,即予取消学籍,并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四)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编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包括:⑴招生报名登记表;⑵学籍卡等材料。学籍档案由学校负责管理,学生毕业或中途退学时,交学生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办事处归档。新生的年级以入学年份定,如一九九五年入学的新生班级,简称为“九五级”。
    (五)新生名册须在开学后两个月内报送省高等教育厅备案。

 

二、学制与修业年限

 

    (六)成人高等教育(含第二专业)的学制,经学校同意,学生可实行弹性学年制。其修业年限(专科)理工类可延长三至四年;文史财经类可延长二至三年。学生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学校可根据学生原就读专业和课程设置状况以及本人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安排。

 

三、考核与成绩记载

 

    (七)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
    学业: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采取严格有效的考核方法,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与对技能的运用能力,以衡量学生的实际学业水平。
    操行:对学生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及思想品德等方面的表现,通过考察,采用写评语的办法进行鉴定。

(八)考核办法:每学期和学年结束,各校要按国家教委颁发或省高教厅审定的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进行考试、考查。考试科目每学期一般定为三至四门。教学计划规定的指令性课程,部分考试科目由省高教厅组织统考或抽考,其余科目由学校负责考试。

(九)考试科目成绩记载采用百分制。学期总评成绩,期末考试占70%,平时成绩占30%(由省高教厅组织的统考、抽考的课程其比例另作规定),其中技能性(如美术专业的素描、色彩等)科目的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的分数比重,由学校自主决定。平时成绩由单元测验、期中考核、实践环节和平时学习等情况综合评定。考查科目的成绩,按学生单元测验实验、实习、作业、课堂讨论、平时学习考核成绩等综合评定,成绩记载可采用百分制。
    跨学期的课程,属考试科目的,按每学期一门课程记载成绩;属考查科目的,按一门课程记载总评成绩。
    学生参加国家或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单科合格证的课程,与现修专业、课程相同的,或第二专业教育学生原已修专业课程与现修课程科目相同且学时数相同或多于现修课程的,经审核批准可予免修(免考),但学生申请免修(免考)的课程累计不得超过教学计划必修课程总数的四分之一(含四分之一)。

(十)补考。学生每学期考试(含考查等)不及格的课程,只允许其在下学期开学前后一周内进行一次补考。补考的成绩记载为“及格”或“不及格”。补考工作(含命题、时间安排与监考等)由学校统一组织并按正常的考试要求严肃进行。
   
(十一)毕业考核,学生毕业前应根据不同专业的特点由学校组织进行严格的考试,重点考核学生综合运用本专业知识的能力与水平。考核可采用毕业考试或毕业(设计)、论文或调查报告(实习作业)等经过答辩或评议,其成绩按五级记分制记载。省高教厅在必要时对部分学校的部分专业的课程组织毕业考核。

(十二)学生每学年进行一次个人总结,由班级进行操行评定。毕业时由学校进行毕业鉴定。每学年学校应将学生操行评定和考试、考查成绩、奖励或处分,通知学生单位(或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或家长。

 

四、考勤与纪律

 

(十三)学生在校期间要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十四)学生上课、考试、毕业设计、实习、实验,学校规定的自习及其它集体活动等都必须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均按旷课论处。对旷课的学生,一般给予批评教育。迟到或早退三次作旷课一节计算。凡缺作业、缺实验报告或无故旷课累计总时数,业余学习的在25%以上、脱产学习的在15%以者,以及请假超过本程三分之一时数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正常考试。但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查同意进行补课、补作业或实验报告,允许参加一次补考,成绩按补考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应令其退学。
    (十五)学生必须严格执行考场纪律。考试中凡有抄袭、夹带、偷看等舞弊行为及其协同者,该科成绩以“0”分记载,并不准正常补考;如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校领导批准,可以重修。经考试合格后,其成绩记“补考及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应予处分,直至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

 

五、升级与重修

 

(十六)学生每学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查和考试(包括补考)各科成绩均及格者,准予升级。
    (十七)重修。学生每学期或学年参加课程考查或考试,凡经一次补考后仍不能及格者,经学校批准可以申请重修该门课程。同一门课程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经本人申请,可由学校安排多次重修。

 

六、转学与转专业

 

(十八)学生因工作调动等原因要求转学,应按省高教厅的要求填写“转学申请表”并附上“统一招生录取登记表”(复印件)等材料,经本人或单位同意,原就读学校同意转出(跨省转学者,须经原就读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签署意见),由接收学校决定是否接收;接收学校接收转学学生后,须将一份“转学申请表”及有关材料报省高教厅备案,未备案者,不得列入学籍管理。
    学生转学,必须按同一层次、同一科类、同一学习形式及同类型学校的原则转学。
    (十九)学生入学后在学习期间因工作岗位变动,可申请办理转专业(应届毕业者除外)。要求转专业者应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后由学校审批。转专业只能同科类同一学习形式相转。转专业后,已修课程可免修(免考),未修课程须补修。

 

七、休学、复学与退学

 

(二十)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办理休学:
    因病经区(县)级以上医院或指定医疗单位诊断,必须较长期治疗、休养者;
    有其他特殊原因,以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学生经批准休学后,须办理离校手续,并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年为限,予以保留学籍。其中属应征入伍者,可保留学籍至服满义务兵役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坚持正常学习者,应作自动退学处理。
    (二十一)学生休学期满后,于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编入原专业相当年级学习。
    因病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原医院(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二十二)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予退学或令其退学; 
    属本规定(一)、(二)、(十四)、(十五)的情况者;根据处罚规定应予退学者;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坚持正常学习或休学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
    因病(或意外致残)经医疗单位证明确实不能坚持学习者;自愿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退学学生经学校审核批准后,须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省高教厅备案,并书面通知学生所在单位或家长。学生退学后不得复学。

 

八、奖励和处分

 

(二十三)政治思想、学业、体育锻炼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应予表扬或奖励。奖励办法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四)对于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违法乱纪,违反学校纪律和有其他不良行为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留校察看的学生,一年内有明显进步的,可撤销其处分(原处分仍应记载),经教育仍无改正的,应开除学籍。
    (二十五)学生处分的审批手续给予学生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校审核批准;给予学生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审核批准,报学校主管部门及省高教厅备案。

 

九、毕业、结业与肄业

 

(二十六)学生毕业前,应由学校组织进行毕业鉴定,并按要求认真填写《毕业生登记表)。(二十七)学生修业期满,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各科成绩合格者(实行学分制的修满该专业规定学分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应按国家教委规定认真准确填写,经省高教厅验印后由院校向学生颁发。
    (二十八)学生在规定学制期限内仍有一门以上课程成绩不及格,可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二十九)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者(不包括开除学籍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并出具已结业课程科目的成绩证明。
    (三十)毕业班以毕业的年份定称,如一九九五年毕业的班级,简称为九五届。
    (三十一)学生的毕业证书只颁发一次,本人须妥善保存。学生以某种原因而遗失,可由学校出具有关学历证明加以证实,但一律不予补发。

 

十、附  

 

    (三十二)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类成人高等专科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各院校可根据本规定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成人高等本科教育(含专科升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可按本规定执行。
    (三十三)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中若有与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教育部文件为准。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省高教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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