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华联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 [2011/6/15] 点击数:1514

私立华联学院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20053月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广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成人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私立华联学院以函授、业余形式正式注册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

第三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的体魄,加强修养,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参加校内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活动;

3.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

4.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广东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其规定的义务;

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章  学籍管理

 

 ()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书面向学院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过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两个月内,经复查如发现有不符合招生规定者,则取消其入学资格,在校期间不算学籍;凡属徇私舞弊入学者,经查证属实,即取消学籍,并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过期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  学生的学习档案由学院负责管理,毕业时与毕业证书一起让学生领走,并由学生自行交给用人单位,学习档案由用人单位开封,自行拆封无效。学生学习档案包括:录取通知书、毕业生登记表、体检表、在校学习成绩单、在校期间奖惩材料。

() 考核与记载

第十条  考试、考查课程,在开学时由任课教师向学生宣布。跨学期的课程:属考试科目的,按每学期一门课程记载成绩;属考查科目的,按一门课程记载总评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各按一门考核课程计算。

第十一条  考试、考查课程学期成绩按百分制计。在评定学期成绩时,函授和业余学习均按照学期总成绩60分及格,其中平时成绩占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平时成绩按学生上课考勤、实验、实习、课外作业、测验、课堂讨论等情况由任课教师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  未参加课程考试或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允许免费参加一次补考,补考由学院统一组织,非经学院批准和统一组织的补考,一律无效。补考课程总数不得超过4门,补考不及格的课程需重修。经补考一次仍不及格者可申请重修,但必须办理有关重修及缴费等手续;同一门课程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经本人申请,可由学校安排多次重修,重修时间自行选择。

第十三条  补考一般安排在开学后一周的双休日进行。补考成绩用百分制计算,60分以上(含60分)以“及格”记载,59分以下(含59分)以“不及格”记载。

第十四条  凡是申请免修(免考)的学生,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该门课程的有效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并填写《免修(免考)申请表》,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可予免修(免考)。该门成绩按提交的有效成绩单登记成绩。申请免修(免考)的条件是:

1.学生参加国家或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单科合格证的课程与现修专业课程相同的(指相同课程名称、相同学分或比之高学分);

2.修读同层次第二专业的学生,原已修读的专业课程名称与现修课程科目名称相同且学分(学时数)相同或多于现修课程的;

第十五条  学生经申请并得到批准免考勤的课程,必须依时参加该课程期末考核。

第十六条  学生补考、旷考、作弊等,在成绩表上均应注明。学生若对成绩有疑问,可在公布成绩后一个月内,到学院申请核对成绩,过期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严禁作弊。如有作弊,扣分或取消其该门课程考试资格,考试成绩以零分计算,不准补考,该门课程必须缴费重修;同时,将根据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 考勤与纪律

第十八条  学生一般不得申请免考勤。如有正当理由(如通过自学考试取得某门课程的成绩),须由本人提出申请,获得学院批准,并交继续教育学院成高部备案。

第十九条  学生在学期间,上课、考试、毕业设计、实习、实验及学院规定的其他集体活动都必须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均按旷课论处。一学期旷课时数累计超过20节(含20节)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25节(含25节)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达30节(含30节)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累计50节(含50节)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迟到或早退3次以旷课一节计算;无正当理由的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课均以旷课论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正常考试:

1.无故旷课累计总学时达到:业余学习在25%以上、脱产学习在15%以上者;

2.一学期内缺作业、缺实验报告或请假超过本课程三分之一时数者。

但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证明,经学院审查同意进行补课、补作业或实验报告后,允许在补考时间参加一次考试,考试不及格者,该门课程必须重修。在整个学习期限中,不得出现此类情况3次(含3次),超过3次,作劝退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将视情节轻重、认识态度等情况,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理。(纪律处分详见第五章奖励与处分部分)

() 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三条  符合如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1.因病或其他生理原因,经市级医院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

2.因工作岗位变动,能提供有效证明以证明原报专业不对口的;

3.确有专长,经有关方面考核,证明转专业后更能发挥特长的;

4.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四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1.文科与理(工)科相互转换者;

2.其他专业转英语、外贸或艺术类,或艺术类转其他专业者;

3.入学未满2个月或学完第3学期(含第3学期)以上者;

4.在原专业学习受到纪律处分者;

5.毕业班学生或在校学习期间已转过一次专业者;

6.对转出、转入专业组织教学有困难或转出、转入专业人数过多的(转专业人数不得超过该专业人数5%)。

第二十五条  转专业手续:

1.本人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转专业审批表,并提供必要的书面材料;

2.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需经承办院系同意和转入院系同意,报送继续教育学院审批,批准后,由继续教育学院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和有关方面。

3.转专业应在学期末放假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开学后一律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修满该专业的学分,毕业时按新转入专业教学计划所要求的学分核准毕业资格。在原专业所修的课程与转入专业课程名称相同、学分相同的,可承认其成绩;若不同,则不能列入成绩记载,只存放归档。

第二十七条  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经全国入学统考,成绩达到本院录取标准(以《统一招生录取登记表》为准)或原录取学校与本校属同一层次的院校;

2.本校具有相同或相近的专业;

3.具有原校转学的有效证明及已修课程的成绩单(其成绩可按第二十七条精神处理)。

第二十八条  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应由本人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填写《广东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申请表》,经学院领导审核,报学校批准、广东省教育厅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申请转学到外校学习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理由充分,并已取得本校正式学籍满3个月;

2. 工作调动(离开本学院办学范围),能提供有效证明;

3. 接收学校与本校属同一层次,且在同层次内,脱产可以转为函授和业余,函授和业余不可以转为脱产;

4.有外转学校同意接受的有效证明。

第三十条  申请转学,应在学期末放假前提出申请,下一学期开学后第3周到学院办理转学手续,填写《广东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申请表》。不符合转学条件或超过时间一律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  在校生申请出国学习,经学院领导同意并缴清全部费用后,由继续教育学院提供文版在学证明和学习成绩单一份。(英文版在学证明和学习成绩单由学生自行办理,经公证后到学院加盖公章,并按规定缴纳手续费。)

() 休学、停学、保留学籍、复学、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休学、停学或保留学籍:

    1.经医生诊断,认为需较长时间治疗和休养,半年以上不能继续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休学一年。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发给休学证明,保留学籍。学生在弹性学制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有两次申请休学的机会。

2.应征入伍,可保留学籍至服满义务兵役期。

3.被本校录取入学未满3个月即未取得学籍;或因其他原因,在录取当年未能正式入学或未能继续学习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超过一年仍未到校学习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期满前一周内,学生必须到学校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作自动退学处理。

4.因工作需要,半年以上不能继续学习者,由本人申请,经学院领导批准,停学一年。停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发给停学证明,保留学籍。学生在弹性学制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有两次申请停学的机会;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停学期满,申请复学,如无原专业相当年级可以继续学习,可请转专业或推迟一年复学。学生休学、停学期满,应在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到学院办理复学手续,无特殊原因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因病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查仍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因特殊原因中途申请退学,经学院领导批准可发给已学过课程的成绩证明。

第三十五条  学生已办理退学手续或按自动退学处理后,一律不予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予退学或勒令退学:

1.属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情况者;

2.根据处罚规定应予以退学者;

3.因病(或意外致残),经医疗单位证明确定不能坚持学习者;

4.自愿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 毕业、结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学完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政治思想品德符合要求,给予毕业。

第三十八条  达到毕业要求者,经继续教育学院成高部复核并报继续教育学院院长签署意见后,颁发国家统一规定、经电子注册备案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在弹性学制内修业期满的学生,虽然学完了该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但经考核后(含补考)仍有课程成绩不及格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学院可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条  毕业证书只发一次。如有遗失,经本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报学校校长批准后,可补发毕业证明,但不能补发毕业证书。

()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条例中未尽事项,按国家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的精神执行。继续教育学院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未尽事宜可制定补充规定,与本规定一并实施。

 

 

笫四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二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有关规定详见汇编中《“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第四十三条  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学生,学院按其性质、程度及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  纪律处分分为5类: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从轻处分:

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诈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且有悔改表现;

3.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重处分:

1.认错态度不好,且无悔改表现;

2.制造障碍妨碍调查取证,并造成不良后果;

3.被处分期间继续违反校纪校规;

4.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

5.其他应从重处分者。

第四十七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限制:

1.一年内不得评定奖学金及授予各种荣誉称号;

2.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必须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如:

1)组织煽动或威逼学生闹事;

2)制造或传播颠覆国家政权谣言;

3)书写张贴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大小字报、标语、漫画,投递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信件,出版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刊物;

4)呼喊反动口号;

5)策划组织煽动旨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游行、集会;

6)策划组织反动社团;

7)抢占学校广播(电视)台或私设广播,进行反动宣传等。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替考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他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两次以上)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8.传播、复制贩卖淫书、淫画、淫秽物品者;

9.泄露国家机密,造成严重后果者;

10.违反网络安全管理条例,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四十九条  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或公共秩序,影响他人学习、工作、休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严重警告、留校察看处分:

1. 在课堂或公共场所哄闹,不听从老师或管理人员劝阻者,给予警告处

分;

2. 在哄闹过程中有扰乱、乱扔、乱敲等行为予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 带头哄闹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十条  禁止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对有赌博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学生在学校范围内打麻将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生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在校内摆摊买卖或经商,经教育不改者,除没收所得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十二条  破坏公共财物或违规乱拉电线、网线及使用高功率电器都是违规行为。对破坏公物者,按损失赔偿;对乱拉乱接者,学校有权拆除,一切损失自负;对使用高功率电器者,将电器交学校保管,毕业时领回,并要多分担本室电费。除此之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违规造成灾害者另受经济及及刑事处罚。

第五十三条  偷窃、贪污、诈骗国家集体、私人财物,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及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1.案值在100元以下(不含100元)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案值在100元以上(含1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

第五十四条  对打架斗殴者,除承担受害者必要的费用外(医疗费、医药费、损失费)作如下处理:

1.对策划他人打架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结果者,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

2.对动手打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造成伤害者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

3.对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对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对犯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加重处分:

1)参与两次以上打架者;

2)纠集校内外人员结伙打架者;

3)持械打架者;

4)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5)侮辱殴打劝架教工者;

6)报复打人者;

7)寻衅打架者。

第五十五条  学院对学生的纪律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在对学生做出纪律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六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学院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报校长审批。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亦由学院院长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并做出决定。

第五十七条  学院应及时将处分决定书告知学生本人,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学生如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诉。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应及时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五十八条  学籍处分决定须报广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广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在接到广东省教育厅要求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的意见后,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上报广东省教育厅。

第六十条  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六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

第六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继续教育学院应及时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个人档案。

 

笫五章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入学的新生开始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ICP备案序号:粤ICP备05008887号 私立华联学院-网络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小新塘合景路99号 邮编:510663 继续教育学院招生电话:020—82347893